看賽億是如何對抗軟件侵權的
賽億記者:軟件著作權與專利權不同,它僅保護軟件源代碼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軟件的編程思想。也就是說,軟件著作權不具備象專利權那樣的“排他性”,軟件著作權人并不能排除他人就自己開發的相同軟件再次享有權利的可能性。因此,法律規定對于軟件侵權的認定原則為“實質性相似+接觸”。
賽億自動調理機MCU控制軟件(禁止侵權)
即軟件著作權人必須證明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認定被告侵權:
1、被告的軟件與原告的軟件相同或存在實質性相似;
2、被告接觸過原告的軟件。
賽億智能人體理療儀器嵌入式軟件(禁止侵權)
根據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只限定未經許可商業性使用軟件的行為才認定為侵權行為。近些年,軟件著作權人追究商業性使用未授權軟件單位用戶法律責任的案件已越來越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軟件最終用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賠償數額:
(一)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二)正版軟件市場價格。
在我國的軟件侵權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事實上也是根據“原告正版軟件市場價格×被告使用侵權軟件的數量”來確定軟件最終用戶的侵權賠償數額。按照這一標準,就會出現法院同時支持權利人要求軟件最終用戶停止使用侵權軟件的請求,又同時按照“權利人正版軟件產品的市場價格×侵權最終用戶所使用侵權軟件的數量”作為確定軟件最終用戶侵權賠償額。
即軟件最終用戶在全額賠償了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以后,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還得花費相當的代價去重新購買正版軟件,也就是說,侵權最終用戶花費了市場價格兩倍的代價才能夠獲得正版軟件的使用權,這似乎有違我國的非懲罰性賠償的基本原則。所以,司法實踐中,我們也會看到另外的賠償額確定方式。即法院參考正版軟件的價格、合理的使用費率、使用許可的種類、范圍及被告行為的性質、使用軟件的期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在停止侵權的同時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在此,希望各位同學一定要小心謹慎,做好自我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