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芯:關于軟件侵權若干問題論述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許春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本案的審理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對軟件著作權侵權認定一般采取“接觸加實質性相似原則”,即判斷原、被告軟件是否實質性相似以及被告是否已接觸原告軟件。如果兩個條件同時滿足而被告又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軟件為獨立開發完成,法院將認定被告軟件構成侵權。因此,對原、被告涉案軟件是否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是軟件侵權認定的關鍵。但是,由于計算機軟件的專業性,不能憑一般人所具有的普通性知識和經驗來判定,為解決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求助于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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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件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件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件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并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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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中的數據庫中的數據表有97.2%相同,字段名的設置也大部分一致,程序部分對比分析結果為兩個軟件的功能基本相同。更為明顯的是,在原告軟件的“兒童體格評估”程序中遺漏設置了評價指標“中”,而公司軟件的相應部分也出現同樣缺失。雖然兩個軟件的編寫開發語言不同,但兩者的上述相同之處是該軟件獨創性的核心內容,使用不同的語言編寫程序并不能掩蓋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因此,兩個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其次,在原告處工作期間的職責正是負責編寫包括原告兒保電腦管理系統軟件在內的多個醫療管理軟件,其有充分的機會能夠接觸原告的相關軟件的源代碼等核心內容。另外對其從原告處離職后短時間內就能夠提供較為完備的同類軟件交公司推廣銷售的事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公司的兒童保健管理系統軟件是其獨立開發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