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芯: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區分認定
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區分認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在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例中,判斷兩者是否侵權,比對的對象即是兩者的程序及有關文檔。其和軟件所運行出來的結果無關,因為著作權保護的是創意的表達,不保護創意,同樣的創意,只要其表達方式即程序及文檔內容不一樣,就不構成侵權。因此軟件開發者完全可以利用他人軟件中內在的創意、概念、發現、原理等,獨立開發出新的軟件,而不成為他人軟件的演繹作品或盜版作品。所以在很多案件中,被告會以其作品是其獨立研發來進行抗辯,那么如何區分如何界定侵權與非侵權的界限呢?亦即如何判斷被告行為構成侵權,下文即對“實質性相似+接觸+排除合理懷疑”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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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附加。依照這個準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件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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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對于代碼的具體表達應該是有較大發揮空間的,獨創性也應該較為突出。在本案中,經過專業司法鑒定機關對相關軟件源程序進行比較鑒定:雙方開發語言相同、軟件架構相似,雙方源程序的基礎類庫中存在相當數量的完全相同和實質相似的代碼,另外有部分完全相同和實質相似的代碼分散于其他的模塊中。因此,在排除反向工程的情況下,除非是抄襲或者復制,否則導致大范圍的代碼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性較低。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法院認定被告侵權是以此為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