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芯:軟件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及不法后果
我們公司要做一個中間件(一款程序軟件),安裝在其他購買A軟件用戶的電腦上,通過中間件直接讀取SQL server中的數據(該數據是用戶使用A軟件所產生的數據),并將數據上傳到網站平臺(只有選擇上傳的用戶數據我們才可以看到,這個上傳操作由使用A軟件的用戶各自上傳自己的數據),我們這種使用數據的方式會不會對A軟件造成侵權。
奧芯數碼遙控裝置嵌入式控制軟件(禁止侵權)
單憑“實質性相似”并不能判斷侵權行為。獨立開發時的設計巧合、由于可供選擇的表達方式有限等也可能導致軟件程序的相似。所以在認定“實質性相似”后,還要判斷“接觸”事實。
這里的“接觸”指被控侵權軟件的開發者以前曾有研究、復制權利人的軟件產品的機會。我國在法律實踐中借鑒了“實質性相似+接觸”原則,并引入“排除合理解釋”,修正為“實質性相似+接觸+排除合理解釋”原則,即在認定了實質性相似和接觸的情況下,仍允許被告通過對“實質性相似”的合理解釋來否認侵權。
在軟件著作權人已經證明了被控侵權人的軟件在軟件設計缺陷等方面與著作權人的軟件確實存在相同之處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對于其所謂合法來源既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又不愿意提供相應軟件源代碼或者目標代碼的,可以判定雙方軟件之間構成實質性相同,侵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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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相似+接觸+排除合理解釋”原則的主要優點是能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由于計算機軟件的“接觸”在極短時間內即可實現,對接觸事實的舉證非常困難。司法實踐中,被侵權人舉證的往往是侵權人具有接觸的條件,是“可能性”而非“事實”。引入“排除合理解釋”后,在確認“實質性相似”的基礎上,被侵權人舉證“接觸”的可能性,侵權人舉證其“合理解釋”。
我國立法考慮到軟件使用的前提是將其裝載入計算機內,將對使用行為的認定依照侵犯復制權方面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筆者認為,這是對復制權說與擬制說的綜合考慮,因為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使用是侵犯復制權的行為,而是將對復制權的保護延伸到部分使用行為中,這體現的是對軟件作品的一種特殊保護。依照我國立法規定,安裝和使用行為雖然都是對于復制權的侵犯,但最終用戶侵權行為的獲益最終是體現在使用行為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