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芯:如何解決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
軟件權屬的確定是解決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的前提,事關訴訟全局。計算機軟件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其中,計算機程序一般由代碼化指令序列、符號化指令 序列或符號化語言序列構成,表現為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源程序是使用計算機程序設計語言構成的語言序列和指令序列的集合,具有主動控制計算機系統運行、實現某一過程、獲得某種結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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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程序是源程序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按照特定規則編排出的由“0”和“1”二進制數字構成的數碼序列,用于驅動計算機工作。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都是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歸屬采取了“創作 主義”原則,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基本上遵循這一原則,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
對于企業來說我們只能做到將和工作有關的軟件全部正版化。雖然我們一直在定期檢查員工工作所使用的軟件是否盜版但我們沒有辦法完全阻止員工下載或私自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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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少數員工的個人行為要公司來承擔責任的話我覺得很冤枉。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作為一家軟件開發公司我們無法阻止員工從網上下載軟件。而按目前的司法狀況我們也不可能向法院要求追索員工責任因為根本就執行不了。要是直接向員工罰款那我們又必須面對勞動仲裁庭的官司。也就是說讓企業來承擔員工因個人行為而造成的損失這合理嗎?
對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權利人主張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被告的計算機系統中裝有何種軟件,一般只有進入該系統才能探知,而被告根本不可能同意權利人進入自己的計算機系統進行查證。如果權利人不經被告同意侵入其系統進行查探,則構成非法取證,不但證據不能被采信,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確定權利人承擔何種程度的舉證義務,成為法院面臨的一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