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決方案涉及共享充電寶租賃機柜設備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共享充電寶租賃機。
背景技術:
共享充電寶是指企業提供的充電租賃設備,用戶只需掃描設備屏幕上的二維碼,憑借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即可“免押金”借用一個充電寶,信用分不足600亦可支付100元押金,充電寶成功歸還后,押金可隨時提現并退回賬戶。租借的充電寶1小時免費使用,超過1小時后1元/小時,10元當日封頂,還可根據機型購買所需數據線。
但是,人們在歸還充電寶時,需要工作人員打開充電租賃設備,更換用盡電量的充電寶,將充滿電的充電寶放入租賃設備,再共人們使用,更換的過程中浪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共享充電寶租賃機,解決了人們在外出的途中,攜帶的電子設備電量不足,無法及時充電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共享充電寶租賃機,包括機柜主體,所述機柜主體的下方連接有滑輪,所述滑輪通過支腳與機柜主體固定,所述機柜主體的前壁上方設有液晶顯示操作屏,所述液晶顯示操作屏的下方設有出口,所述出口的內側固定有擋板,所述機柜主體的內壁上方固定有托板,且托板的一端的上方設有推動伸縮桿,所述機柜主體的內壁下方的一側固定有支桿,所述支桿的上方固定有回收板,所述回收板的上方的一側處設有回收伸縮桿,所述機柜主體的內壁下方的另一側固定有升降臺,所述升降臺的上方設有托盤,所述機柜主體的側面設有回收艙,且回收艙的內部設有回收充電口。
優選的,所述滑輪共設置有四個,且四個滑輪通過四個支腳固定在機柜主體的下方的四個拐角處。
優選的,所述機柜主體的前壁由透明玻璃材質制成。
優選的,所述托板共設置由三個,且三個托板間隔均勻的固定在機柜主體的內壁上。
優選的,所述推動伸縮桿共設置有三個,且三個推動伸縮桿分別固定在三個托板的一端的上方。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1、通過設置回收艙,用戶可打開回收艙,將充電寶插入回收充電口,此時,充電寶位于回收板上,充滿電后,回收充電口與充電寶自行脫離,回收伸縮桿將充電寶推動至托盤上,推動伸縮桿再將托盤上的充電寶拉回托板上,不需要人工更換用盡電量的充電寶,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值得大力推廣。
2、通過設置推動伸縮桿,用戶通過液晶顯示操作屏選擇自己需要的充電寶后,拖動伸縮桿將充電寶推動至托盤上,托盤下方的升降臺將充電寶移動至出口處,用戶可從出口處拿出需要使用的充電寶,方便快捷。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一種共享充電寶租賃機,包括機柜主體2,機柜主體2的下方連接有滑輪7,滑輪7通過支腳6與機柜主體2固定,機柜主體2的前壁上方設有液晶顯示操作屏1,液晶顯示操作屏1的下方設有出口5,出口5的內側固定有擋板4,機柜主體2的內壁上方固定有托板3,且托板3的一端的上方設有推動伸縮桿11,機柜主體2的內壁下方的一側固定有支桿10,支桿10的上方固定有回收板9,回收板9的上方的一側處設有回收伸縮桿8,機柜主體2的內壁下方的另一側固定有升降臺13,所述升降臺13的上方設有托盤12,機柜主體2的側面設有回收艙15,且回收艙15的內部設有回收充電口14,滑輪7共設置有四個,且四個滑輪7通過四個支腳6固定在機柜主體2的下方的四個拐角處,機柜主體2的前壁由透明玻璃材質制成,托板3共設置由三個,且三個托板3間隔均勻的固定在機柜主體2的內壁上,推動伸縮桿11共設置有三個,且三個推動伸縮桿11分別固定在三個托板3的一端的上方。
使用時,首先將機柜主體2通過滑輪7推動至需要使用的地方,用戶通過液晶顯示操作屏1選擇自己需要的充電寶后,扣除相應的押金,拖動伸縮桿11將充電寶推動至托盤12上,托盤12下方的升降臺13將充電寶移動至出口5處,用戶可從出口5拿出自己需要使用的充電寶即可,在用戶歸還充電寶時,用戶只需打開回收艙15,然后將充電寶插入回收充電口14,充電寶插入回收充電口14后,回收充電口14將充電寶拉到回收板9上,待充電寶充滿電后,回收充電口14與充電寶自行脫離,回收伸縮桿8將充電寶推動至托盤12上,推動伸縮桿11再將托盤12上的充電寶拉回托板3上即可,該實用新型通過設置回收艙,用戶可打開回收艙,將充電寶插入回收充電口,此時,充電寶位于回收板上,充滿電后,回收充電口與充電寶自行脫離,回收伸縮桿將充電寶推動至托盤上,推動伸縮桿再將托盤上的充電寶拉回托板上,不需要人工更換用盡電量的充電寶,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值得大力推廣。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