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10:12:57分類:知識產權5799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人們對于法律的意識也在逐漸加強, 這其中就包括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所有者的知識產權, 而知識產權代表著一種個人利益, 是一種私權。當人們在維護自己的權利時必定會與他人的權益產生一種沖突, 這種沖突存在著一定的不可避免性, 所以人們需要盡力的去維持知識產權法和權益沖突之間的平衡。在近幾年, 知識產權的性質也在不斷地變化, 變化最為明顯的就是具有專有權性質的知識產權在不斷地擴大, 這會導致目前的知識產品分配不合理, 消極的影響社會的發展。而這種沖突在一些傳統法律中是沒辦法解決的, 人們需要探索一種新的解決辦法, 達到知識產權法與權益沖突的平衡, 故本文主要是針對這種平衡性做出一些敘述。
一、知識產權法中的權益沖突
(一) 私人權益與公共權益之間的沖突
在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中, 知識產權被認定為私人權益, 是一種獨占權。在當今的社會制度中, 知識產權的主要表現是對于所有者的個人權益的進行一定程度上的保護, 這種保護是法律以及政府機關所做出的最大的一種保護。然而, 人們的生產生活中避免不了一些創造性智力成果的需求, 知識產權法則是賦予創造性智力成果的所有者的知識壟斷權, 這種壟斷具有雙面性, 過度的壟斷會導致利益沖突嚴重, 但是一定的合法壟斷則會促進社會的進步。社會人民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角色是整個制度成本的最終承擔者, 其也有權通過合理合法并且通過知識產權下的公共利益的方式來進行獨立訴求。但是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 這是由于目前人們的私人利益過度的膨脹, 導致公眾的公眾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損害, 同時這也是知識產權無法實現產權制度的公共目標的主要原因。知識產權制度在制訂的時候需要把資源的合理配置作為考慮元素之一, 盡量的維持個人和公眾之間的一種平衡。
(二) 創造者與傳播者、使用者的權益沖突
知識產權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可傳播性, 它是一種在傳播中所形成的權利。在一個完整的平衡中使用者和傳播者占著重要的地位。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知識產權的壟斷地位被得以確定, 但是其也存在著一些局限性, 因此就會導致創造者與傳播者、使用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這三者的利益沖突在當今的著作權的維護表現十分明顯, 為了維護這種利益沖突平衡我國發行了《著作權法》, 此部法律從制度設計方面實現了三者的利益沖突平衡, 對于維持我國著作市場平衡有著重大的意義。
(三) 管理者、創造者、使用者的權益沖突
管理者、創造者、使用者之間的權益沖突主要是由于其所代表的受益對象的不同, 管理者的權益主要是管理層的管理績效, 它可以使國家的競爭力得到提高。創造者的利益則是為了獲得經費、提升地位以及使自己的研究成果運用于社會生產等, 它會直接的導致市場競爭力的加強以及企業利潤的增大和品牌的創立。使用者的權益主要是其從產品中所獲得的好處和利益。三者的權益沖突主要是由于管理者想要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以及社會效益, 這就會導致創造者與使用者的權益不能達到最大化, 尤其三者的角色有可能會出現交叉的現象, 這在某一程度上就會導致沖突的表現十分明顯。
二、知識產權法對權益沖突的平衡構架
(一) 加強知識產權法的原則性規定, 平衡公益與私益
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中, 它的每一項的規定和制度的制訂都在原則上的反映了公共權益與私人權益之間的沖突平衡解決辦法和思路, 從而達到公益和私益之間的整體上的平衡。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體現的尤為明顯, 它明確的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及實行這種著作權的依據, 與此同時, 該法律法規還鼓勵文學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在該法律法規中將促進文化繁榮以及科學的發展作為宗旨。除了《著作權法》外, 我國的《專利法》的誕生也是為了平衡權益沖突, 它明確的保護了創造者的所有權, 保護了發明的專利權, 同時也鼓勵發明創造, 推廣專利。知識產權法對于平衡權益沖突上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功能以及制度的設定都是平衡知識或者專利的所有者專有權和社會大眾的權利以及公益和個人權益等相關權益。我國的相關知識產權法都在不斷地更新和完善, 它的目的是不斷地平衡公益與私益之間的關系, 通過加強其原則性的規定可以更好的實現此目的。
(二) 通過知識產權法的具體制度規定平衡不同的權益沖突
知識產權法不僅僅知識產權所有者獨特的專有權, 還對這種知識專利所有權的行使有著一定的局限和限制, 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特點就是其所有者權利的獨占性以及有限性。知識產權法具備的這兩個特點主要是來源于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因為知識產品的產生是通過創造者創造和生產出來的, 創造者付出了其精力和勞動, 知識產權法通過對于知識產權賦予權利來激勵人們更好的創造產品, 提高人們的創新意識。在另外一個方面就是知識產品具有社會性, 一個知識或者研究成果的誕生離不開人們對于這種物質或者理論的需求, 換一句話說, 社會上的人是根本, 人們對于知識物質的需求是一個國家發展的必要因素。知識產權法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社會和人類的共同進步, 通過知識產權法的具體制度規定來行使知識產權的所有者, 生產者, 管理者, 使用者的權利。同時其針對于不同的權利來進行規章制度的設定, 讓其可以適用于不同的環境和對象, 以達到不同權益沖突之間的平衡。
(三) 通過規范形勢的拓展促進知識產權走向權益平衡
知識產權法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在不斷的拓展, 它在法律法規, 戰略實施以及政策的可實施性等方面的共同作用下, 知識產權法實現參與不同的權益沖突平衡的目的。響應國家政策, 通過政府出臺的一些相關文件來與知識產權法配套使用, 來達到知識產權法的不斷完善。在國家政府的規范性形勢下來修改制訂知識產權法, 可以明確一個大的方向, 從而更好的實現其產權的走向權益平衡。
三、總結
權益平衡的目的是為了社會的穩定, 而知識產權法的制訂就是為了平衡不同的權益沖突, 當今的的社會是一個法制的社會, 通過該法律法規的產生可以保護知識產品創造者的知識產權, 也可以使社會大眾更好的享受產品所帶來的便捷。知識產權法的產物之一就是權益平衡機制, 它使各個代表者的權利都得到了維護, 更大的減少權益沖突。